第一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辦發〔2020〕1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宿辦發〔2020〕20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泗辦發〔2020〕3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鎮黨委是黨的基層組織,街道黨工委是縣委派出機構,分別領導本行政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基層社會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承擔管黨治黨工作責任,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鄉鎮人民政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是縣政府派出機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三條 主要職責
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鄉鎮(涉農街道)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涉農街道)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研究討論后,由鄉鎮(涉農街道)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涉農街道)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涉農街道)單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六)領導本鄉鎮(涉農街道)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七)和主管部門共同管理考核鄉鎮(涉農街道)司法所、水務站、畜牧獸醫站、衛生健康服務中心等派駐鄉鎮機構工作,并對其主要負責同志的任免提出建議或意見。
(八)完成上級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負責協調轄區內應急管理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鄉鎮(涉農街道)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綜合指揮調度中心)。主要承擔黨委、人大、政府(黨工委、人大工委、辦事處)的日常事務和綜合指揮平臺相關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保密、信息、會務、檔案、督辦、績效考評、后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的綜合協調和重要文稿文件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政協委員聯絡服務工作;負責綜合指揮平臺信息的收集、指揮調度和推送等工作。
(二)黨群工作局(黨建工作辦公室、紀委辦公室)。主要承擔基層黨建、宣傳、紀檢、統戰、人武、群團等工作。負責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負責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和老干部工作;負責村居及干部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擔黨代會代表聯絡服務工作;負責宣傳、精神文明建設、互聯網信息、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新聞出版、統戰、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工作;負責人民武裝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三)政法和社會治理工作局。主要承擔社會治理、信訪穩定等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社會治理、平安建設、信訪維穩、矛盾化解、公共安全、鐵路護路等工作,維護轄區安全穩定;配合管理司法所工作,聯系協調公安派出所工作。
(四)經濟發展局(財政所)。主要承擔工業經濟、財政、商務、統計等工作。負責做好經濟發展服務工作;負責園區建設、外向型經濟、招商工作;負責做好經濟發展各項管理和服務性工作;負責財政收支預(決)算和建設等資金的融通、調度、籌集和資金平衡工作;按財政體制的有關規定做好與上級財政部門的解繳和結算工作;負責國有集體資產管理工作;負責人員工資發放工作;負責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統計工作。
(五)生態環境和建設局。主要承擔生態環境、村鎮規劃建設等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負責生態環境及各項公用事業的管理、公用設施工程的組織實施及管理、村鎮規劃與建設管理、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村莊人居環境改善、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等工作;負責城鄉一體化和現代化新型城鎮建設、污水設施建設、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加強市政、綠化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
(六)農村工作局(扶貧工作辦公室)。主要承擔農業農村、扶貧、水利等工作。負責統籌鄉村振興戰略、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人居環境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實施農業發展規劃、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三資”管理、農村土地流轉等工作;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標準化生產及建設工作;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導轄區內桃果產業等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發展工作;負責扶貧開發工作;負責農村水利工作。
(七)民生事務局(退役軍人服務站)。主要承擔民政事務和社區服務、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紅十字事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工作。負責社會組織、社會救助、殘疾人服務、養老服務、社會捐助、農村留守兒童、志愿服務、婚俗改革、殯葬改革、福利機構、村(居)委員會建設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老齡工作;負責教育、體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和退役軍人事務工作;負責為審批服務工作提供支撐和服務。
(八)綜合行政執法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主要承擔綜合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轄區內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相對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定和按規定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監督檢查權;負責配合做好縣有關部門相關執法工作;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等綜合管理工作。
(九)便民服務中心。主要承擔行政審批、幫辦代辦等便民服務工作。負責劃入的相關行政審批、政務服務事項集中受理辦理;負責與相關業務機構的銜接、溝通工作;負責權限外審批服務事項幫辦代辦工作。
6萬人口以下的鄉鎮(涉農街道),不單獨設置民生事務局,其職責由便民服務中心承擔,便民服務中心掛民生事務局、退役軍人服務站牌子。
第五條 人大、紀檢、人武和群眾團體等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按照相關規定建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其日常工作由綜合性辦事機構承擔。
第六條 設立鄉鎮(涉農街道)綜合服務中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于副科級,不實際運行,所屬人員統籌到鄉鎮(涉農街道)內設機構工作。
第七條 鄉鎮(涉農街道)領導職數設置:黨委(黨工委)領導班子職數9名,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職數5名,人大(人大工委)設專職主席或工委主任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進入黨委班子;有條件的鄉鎮(涉農街道)可以配備專職副主席或人大工委副主任。
鄉鎮(涉農街道)中層職數設置:6萬人口以上的鄉鎮(涉農街道)中層職數35名;6萬人口以下的鄉鎮(涉農街道)中層職數30名。
鄉鎮(涉農街道)職能機構正職可由領導班子成員兼任,副職可按正股職配備。
第八條 各鄉鎮(涉農街道)行政、事業編制見附件。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泗陽縣委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泗陽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