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殘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聽取殘疾人意見,反映殘疾人需求,維護殘疾人權益,為殘疾人服務。
二、團結、教育殘疾人遵守法律,履行應盡義務,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
三、弘揚人道主義,宣傳殘疾人事業,溝通政府、社會與殘疾人之間的聯系,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
四、組織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扶貧、福利、文化、體育、科研、用品供應、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殘疾預防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扶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五、協助政府研究和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對有關業務范圍內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六、指導和管理各類殘疾人社團組織。
七、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鄉鎮殘聯工作,開展地區間殘疾人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做好綜合、組織、協調和服務。
九、開展殘疾評定,發放和管理殘疾人證,開展殘疾人能力評估。
十、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