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服務和護理補貼政策簡明問答
1.低保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2.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對象中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3.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低保標準2倍以內)中60周歲以上的失獨老人。
1.低保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能老人,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標準給予護理、服務補貼。
2.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對象中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失獨老人,按不低于60元/月·人的標準給予護理、服務補貼。
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老年人,和已享受重殘補貼或特殊困難殘疾人生活救助等補助的老年人,按照就高的原則,不重復享受。
各市、縣(市、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入住養老機構、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或者簽約委托親友、鄰里服務提供支持。
根據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養老服務機構接受服務的,其補貼由當地民政部門支付給相應的養老服務機構;居家接受服務的,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或組織;委托親友、鄰里提供服務的,根據政府或委托的基層養老服務組織、老年人和服務提供人三方簽定的協議,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對象。
二、尊老金政策簡明問答
具有本省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所有老年人。
1.80至99周歲老年人的尊老金發放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2.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尊老金,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標準確定。
申請尊老金,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符合尊老金發放條件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請。
2.審核。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對象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將申請材料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息核對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后作出審批決定。
4.終止。發放對象戶籍遷出或死亡,于發放對象戶籍遷出或死亡的次月終止發放尊老金。
三、其他重點老年人關愛服務政策簡明問答
1.居家適老化改造。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對象等經濟困難人群中的高齡、失能、重度殘疾老年人家庭作為居家適老化改造重點對象,納入政府補貼范圍,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
2.重點空巢獨居老人關愛。重點空巢獨居老人是指沒有子女或與子女不在同一設區市主城區或同一縣(市)居住的老人,主要包括以下兩類:80周歲以上的空巢獨居老人;60—79周歲之間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的空巢獨居老人。由各地鄉鎮(街道)民政辦、一名社區工作者、一個近鄰親屬或志愿者與一個重點空巢獨居老人簽訂關愛服務協議,開展關愛服務。
3.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以經濟困難家庭的高齡、失能留守老年人和失獨獨居老年人為重點對象,督促各方履行關愛職責,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風險。建立信息臺賬與定期探訪制度,及時了解評估農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況、家庭贍養責任落實情況,并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應援助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