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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陽縣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開

名稱 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索引號 01432281X/2021-00233 分類 政府文件 ??其他 ?? 通知
發布機構 泗陽縣人民政府 公開日期 2021-06-22
文號 泗政發〔2021〕55號 關鍵詞
文件下載 泗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doc
時效

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泗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十七屆六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泗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泗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縣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應當由縣人民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縣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依法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廉潔性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申報和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考核,對應當申報而未申報或者對決策事項執行不力的,按照規定予以扣除相應分數。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申報積極、運行合法規范、效果明顯的,予以加分激勵。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計劃目錄,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后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縣人民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內容、承辦單位、完成計劃等。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縣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對申報事項進行審核論證,組織制定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做好政府重大項目、為民辦實事項目納入決策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做好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等納入決策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城市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納入決策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政府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項目納入決策目錄編制管理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做好決策事項目錄編制和調整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根據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目錄編制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結合部門職責和重點工作計劃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擬納入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建議,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申報。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

(一)根據政府專項資金的安排的具體支出項目;

(二)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

(四)處置突發事件;

(五)不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一般決策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對決策程序已經作出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研究后,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擬定決策草案;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后,相關職能發生轉變的,由承繼該職能的單位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決策草案應當合法合規,并與國家、省和市有關政策相銜接。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涉及縣人民政府其他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起草說明、與決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第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民意調查、網絡平臺互動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八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九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召開座談會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的議題、議程和相關背景資料送達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和其他與會人員,并組織與會人員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題討論。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進行。第三方組織民意調查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采取民意調查的方式聽取意見,應當在民意調查結束后制作民意調查報告。民意調查報告應當載明調查事項、調查范圍、調查方式、調查所得的各類意見和意見分析數據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取網絡平臺互動的方式聽取意見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訂工作方案,明確決策事項應當聽取意見的主要問題、意見提交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二)提前7日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三)做好相關政策在線解釋、說明工作;

(四)將公眾意見記錄存檔。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面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第五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四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至少5名以上專家(含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

第二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六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經濟發展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九條  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房地產市場、物業服務管理等政策重大調整;

(二)水、電、燃氣、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藥品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以及涉及民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重大調整;

(三)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四)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六)其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七章  廉潔性審查

第三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廉潔性審查制度。廉潔性審查應當按照“誰承辦、誰審查”“先審查、后公布”的原則,由決策承辦單位紀檢監察機構負責。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未經廉潔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廉潔性要求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

第三十三條  對決策草案開展廉潔性審查主要從決策草案是否符合黨和國家關于反腐倡廉的大政方針和省、市、縣的部署要求,是否存在將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是否設置了有效監督制約措施,是否明確問責追究機制等方面進行。

廉潔性審查應當出具廉潔性審查意見書。

第八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四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決策草案提交縣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后提交討論。

第三十五條  決策草案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由決策承辦單位決定是否送審。決定送審的,應當向縣司法行政部門報送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

(二)公眾參與和意見采納情況;

(三)專家論證和意見采納情況;

(四)風險評估報告;

(五)決策承辦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廉潔性審查意見;

(六)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組織聽證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應當提供聽證報告等相關材料。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提供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查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解釋說明、組織專家咨詢或者論證等方式進行。

第三十八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對決策事項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其意見負責。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相應修改。決策承辦單位對審查意見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提請集體討論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九章  集體討論

第三十九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并由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時,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審議決策草案,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派員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旁聽會議。

第四十一條  決策草案暫緩審議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請審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超過期限未再次提請審議的,終止決策程序。

第十章  決策的公布和執行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縣政府門戶網站以及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嚴格落實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管理制度,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人民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決策后評估具體工作由決策執行單位承擔,并形成決策后評估報告,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其他有關單位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

第四十七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縣政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而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應當倒查責任,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策草案時,有關人員對嚴重失誤的決策表示不同意見的,按照規定減免責任。

第四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決策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拒絕、拖延執行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泗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泗政發〔2015〕6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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