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于2023年9月27日修訂(泗政規發〔2023〕4號),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清理所攜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修訂后,此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新辦法于2023年11月1日實行。
泗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陽縣城區養犬管理辦法的通知
泗政規發〔2022〕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泗陽縣城區養犬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十八屆一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泗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2月7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泗陽縣城區養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區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宿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宿遷市市區養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區范圍內犬只飼養、攜帶、經營、診療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殊犬類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政府應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指導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收集養犬相關信息、制定文明養犬規約、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引導犬只飼養人依法、文明、科學養犬。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城區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捕捉無主犬只,收容犬只,協助、參與撲殺狂犬。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以及犬只防疫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疫犬、疑似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占道、流動售犬和養犬影響市容、污染環境等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服務區域內養犬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以及人群狂犬病的監測等工作。
發改、財政、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養犬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加強對文明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犬只飼養人依法養犬、文明養犬。
第六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參與養犬管理活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宣傳教育和監督活動。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違規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犬吠擾民、犬只傷人等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屬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八條 犬只飼養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熱線等網絡平臺和其他途徑舉報、投訴違法養犬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第十條 城區養犬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范圍為東至泗塘河、西至國道343、南至京杭大運河北岸、北至泗水大道—國道343。重點管理區以外的地區為一般管理區。
第十一條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限養1條小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提倡飼養絕育犬;一般管理區內飼養的大型犬、烈性犬,應當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第十二條 因犬只產幼犬導致超出規定限養數量的,養犬人可以在六十日內妥善處置幼犬。
第十三條 犬只飼養人放棄飼養犬只,無法處置的,可以將犬只送交公安機關犬只臨時收容場所。
第十四條 飼養犬只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
(二)攜帶犬只進入開放式廣場、公園等場所時應當遵守該場所的管理規定,避開人群聚集區域。
(三)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巡游出租汽車;
(四)攜帶犬只外出時,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并使用束引帶牽領,束引帶長度以不超過2米為宜,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及時清理犬只糞便;
(六)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犬只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飼養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合理選擇時段,避開縣民出行高峰期,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盲人攜帶導盲犬、肢體重度殘疾人士飼養扶助犬,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 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憑動物診療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向所在地養犬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涂改、偽造、買賣犬類免疫證明。
第十六條 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實施可追溯管理。犬只免疫檔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犬只飼養人及時將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原免疫發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機關、農業農村等養犬管理相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對犬類免疫登記等信息實行共享。
第十八條 犬只飼養人發現飼養的犬只出現狂犬病癥狀時,應當及時自行捕殺或者請求公安機關捕殺,并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犬只有狂犬病癥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機構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機構應當及時處置。
第十九條 犬只病死、不明原因死亡或者因為狂犬病被捕殺的,犬只飼養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
第二十條 飼養犬只傷害他人的,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將受傷者送到醫療衛生機構診治,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日常巡查機制,對流浪犬等及時送交犬只臨時收容場所收容管理。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收容管理的犬只,犬只臨時收容場所應當公告查找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犬只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在公告規定期限內領回犬只并支付管養費用。無人領回的,由犬只臨時收容場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犬只臨時收容場所的犬只進行檢疫、防疫,依法監督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從事犬只交易、診療等經營服務活動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條件;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限養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規定的限養數量飼養犬只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攜帶犬只出戶時未使用束引帶牽領,或者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攜帶犬只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傷人犬只由公安機關予以收容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犬只飼養人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飼養犬只污染環境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泗陽縣養犬管理辦法》(泗政發〔2014〕76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http://www.shywyy.com/siyang/zcjd/202202/a40a8d87cab846f09c297acf80207dc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