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泗陽縣特困人員分片集中供養辦法的通知
泗政規發〔2024〕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泗陽縣特困人員分片集中供養辦法》已經縣政府十八屆三十四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泗陽縣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泗陽縣特困人員分片集中供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集約利用鄉鎮養老設施、提升財政資金效益、優化供養服務能力,根據《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省政府關于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規〔2023〕8號)、《江蘇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蘇民規〔2022〕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分片設立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集中供養鄰近鄉鎮(街道)特困人員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參照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三星級標準建設,應設置值班室、醫務室、康復室、文化活動室、廚房、餐廳、浴室、洗衣房等功能性用房和設施設備,配置集中呼叫供氧系統和安全監控系統,護理型床位不少于20%,由所在鄉鎮(街道)裝修改造,民政局、財政局依規從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給予補貼。
第三條 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原則上實行公辦民營,由民政局制定以供養人員滿意度為核心的具體供養服務和監督考核標準,通過招投標確定運營機構。
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優先供養區域內特困人員,床位有空缺的,鼓勵運營機構按照服務保障特困人員標準接收社會老人,實行分區域管理。
第四條 集中供養費用在招投標時按特困人員數核定,由特困人員供養經費和考核費用兩個部分組成,其中,特困人員供養經費由民政局會同財政局按月進行撥付,考核費用由民政局會同所在鄉鎮(街道)依據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運營情況按年度進行撥付。
超過省定供養標準的費用,由民政局從養老服務體系資金中列支,合同期內保持不變。省定供養標準調整的,及時落實到位。集中供養人員中重度失能、精神殘疾特困人員以及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泗陽縣經濟困難人員集中照護服務實施方案》要求執行。
第五條 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垃圾、泔水處理費由所在鄉鎮(街道)解決。水電氣及有線電視等費用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相關單位應落實到位。
第二章 服務保障
第六條 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有關鄉鎮(街道)依據相關規定核定送養,有關資料一并送交運營機構存檔。
送養鄉鎮(街道)應按照每人2000元標準一次性向運營機構撥付被褥服裝等費用,由運營機構按照要求統一配備相關生活用品。每年中秋節和春節,送養鄉鎮(街道)應赴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開展慰問,慰問資金每人每年不少于1000元,用于改善老人生活和發放老人零花錢,慰問物品由鄉鎮(街道)自行確定。
第七條 運營機構工作人員與供養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1:8,其中護理員、醫護人員不低于工作人員總數的55%,工作人員上崗培訓率應達到100%。
第八條 運營機構應建立膳食服務標準,執行餐飲管理有關制度規定,根據供養人員身體狀況及地域特點、民族習慣、營養需求等提供膳食,合理安排供應飯菜;每周更換公示一次食譜,午餐不少于一葷兩素,早餐、午餐、晚餐之間應合理提供雞蛋、牛奶、豆漿、水果等食品,安排生日餐、病號餐,法定節日和傳統節日應加餐。
運營機構用于供養人員基本伙食費用不低于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50%,應當成立由若干供養人員參與的伙食(膳食)委員會,監督膳食質量。
第九條 運營機構應根據季節變換和氣溫變化及時調整更換床上用品,定期清洗、晾曬供養人員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鋪整潔、房間無異味。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服裝(春、夏、秋裝1年,冬裝2年)及床上用品(2年至3年)應定期進行更換,由運營機構提出具體方案,民政局利用養老服務體系資金統一采購。
第十條 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醫務室應至少配備滿5年的執業醫生、執業護士各1名,為供養人員提供日常診療與健康管理服務,指導和組織供養人員開展保健康復活動并建立健康檔案。
民政局應對接運營機構、相關部門及屬地鄉鎮(街道),由政府全額資助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確保其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按照100%比例給予醫療救助。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需住院治療的,由送養鄉鎮(街道)聯系其親屬或安排人員進行護理。
衛健局應依據相關規定為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醫務室辦理執業許可;符合條件的,醫保局將其納入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機構范圍。殘聯應為區域養老服務中心配備殘疾人康復器材。
第十一條 集中供養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由運營機構辦理并及時報告民政局和送養鄉鎮(街道),喪葬費按照惠民殯葬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政策有關規定執行后,不足部分可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屬地鄉鎮(街道)免費提供骨灰安放,鼓勵節地生態安葬。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民政局要會同市場監管局、衛健局、醫保局、消防救援大隊、財政局、屬地鄉鎮(街道)等單位加強運營機構服務保障和食品、消防安全等方面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民政局、財政局等部門要加強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績效評價,依法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實施監督,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民政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供養標準、對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運營機構為區域養老服務中心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及時向所在鄉鎮(街道)、相關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民政局應將運營機構管理服務安全等納入考核范圍,根據考核情況,決定扣撥考核費用,直至解除供養協議、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所有資產屬于國有,由所在鄉鎮(街道)登記造冊、監督管理。運營機構應加強設施設備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不得擅自處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抵押等)國有資產。
固定資產維修更換金額低于500元的,由運營機構負責。超過500元(含500元)的,由運營機構書面報告所在鄉鎮(街道),由所在鄉鎮(街道)及時安排;每年根據實際支出,由縣鄉按7:3比例共同承擔。
設施設備更新和購置由運營機構報所在鄉鎮(街道)和民政局核查批準,由民政局利用養老服務體系資金統一采購。
第十四條 運營機構應按要求配齊工作人員,加強人員培訓管理,提升供養服務水平,提供精神慰藉等多樣化服務;每年1月15日前向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對象、服務質量、運營管理、財務執行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關于印發泗陽縣農村五保老人分片集中供養暫行辦法的通知》(泗政辦發〔2019〕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