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5號)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指定具體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指定機構以自己名義所作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指定機構為被告。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三、主要內容:指定泗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為:辦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負責涉及本機關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