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財政局(金融辦、國資辦)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議、機要、督查督辦、值班等工作;圍繞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牽頭對全縣財政運行和改革發展中的重點問題開展工作調研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檔案、安全保密、信息、新聞宣傳、信訪等工作;牽頭負責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機構編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預算科(政府采購管理科、稅政法規科)。
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擬訂財政收入政策和縣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和縣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年度全縣預算;組織開展縣級部門預算審核、批復;承擔縣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縣財政與省財政結算、縣對鄉鎮、開發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縣對鄉和開發區、園區的各類財政政策。
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政策法規;研究提出政府采購預算管理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研究調整縣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組織擬訂政府購買服務政策;承擔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管工作;承擔“政府采購協定”談判相關工作;對全縣政府采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落實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建議;分析評估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工作;組織開展稅收優惠資格認定;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
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范性文件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財政、財務、會計等方面行政審批事項工作,并限時辦結。
研究擬訂全縣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余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縣級債務風險預警管理、縣本級部門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配合省里組織開展地方債券發行及轉貸等工作、組織開展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縣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工作;承擔縣級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國庫科。
研究擬訂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有關辦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研究擬訂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國庫縣分庫業務;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實施總預算會計管理;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四)綜合科(非稅收入管理科、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科)。
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擬訂全縣非稅收入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工作;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負責管理財政票據;參與縣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績效工資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政策研究,管理住房保障資金;承擔彩票監管工作。
承擔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經濟運行、產業結構調整等方面規劃和政策;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擬訂支持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財政政策,并組織實施。
(五)經濟建設科(工貿發展科、金融科)。
承擔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應急管理、供銷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研究擬訂財政支持產業、促進內外貿發展、保障應急管理和促進軍民融合的財政政策;收取縣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擬訂實施促進地方金融業發展和引導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財政政策;實施普惠金融政策;擬訂縣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承擔縣級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出資人和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地方金融發展、監管、改革等相關政策;承擔全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研究擬訂支持政府投資基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縣級政府投資基金發起、設立或者參與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計劃和方案;承擔縣級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工作;對全縣政府投資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
(六)行政事業科。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研究擬訂支持政法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地方外事經費管理制度;承擔縣級黨政機關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縣級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承擔宣傳、教育、科技、文化旅游、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擬訂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優化教科文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教科文行業財務制度;承擔縣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
(七)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參與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的委托投資運營工作。
(八)農業農村科(基層財政管理科)。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統籌管理財政扶貧資金。
指導鄉鎮財政工作;管理監督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參與有關涉農補貼政策研究,指導其在基層的落實;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中央和省對鄉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全面實施鄉鎮財政資金就地就近監管;統籌各類涉農資金“一折通”發放。
(九)財政監督與績效管理科。擬訂財政監督檢查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資產評估行業執業質量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局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縣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指導縣本級部門(單位)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鄉鎮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十)會計科。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全縣會計人員管理,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按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十一)金融監管科(金融綜合管理科)。承擔駐泗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縣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全縣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縣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加強與縣外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聯系,引導其在本縣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配合駐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縣金融運行形勢。
承擔上級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屬地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承擔全縣上市后備企業培育工作,協調和推動全縣企業上市、掛牌和直接融資工作;調度分析全縣資本市場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牽頭引進證券、期貨等機構;推動創業投資、風險投資公司設立及引導成立基金公司;負責駐泗證券、期貨、資產管理公司及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介機構的協調服務。
承擔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省、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的初審工作,并限時辦結;負責全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從事經上級金融管理部門批準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縣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于上級金融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對上述各類機構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檢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并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范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范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駐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縣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十二)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科(行政事業資產科)
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和辦法,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國有企業資產權屬的界定、登記、轉讓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貫徹落實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有關規章、制度。
負責國有企業機構人事管理,審核、批準企業機構、崗位設置方案,指導企業用工計劃,督促企業依法依規招錄、使用、管理員工,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進行任免,對按年薪制管理的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綜合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備案)或轉報縣政府審批國有企業設立、分立、解散、增資、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等重大事項,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
督促所監管企業建立并落實內部審計制度,依法依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在巡視、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開展專項核查,組織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按有關規定對鄉鎮(街道、園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清查登記辦法,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以及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執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更新、報廢標準;參與縣級事業單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擔有關實施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和績效考核機制。
按規定設立黨委辦、工會、團委、婦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