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屹能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江蘇聯晟生態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年產1.2億米化纖面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經審核,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僅從環保角度考慮,同意你公司按《報告表》所述進行建設。
二、項目位于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新袁鎮廣州路28號,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你公司須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并須著重落實以下各項工作要求:
(一)你單位須采用先進工藝和先進生產設備,加強項目環境管理,落實各項環保措施,運營中項目須達到同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以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建設給排水系統及廢水處理處置方案。項目職工生活污水經廠區化糞池預處理達接管標準后接管至新袁鎮污水處理廠集中處理;噴水織造廢水經廠區污水處理站預處理達標后全部回用于噴水織造、不外排。
(三)項目加彈工序產生的廢氣(NMHC)經加彈機自帶管道收集后由1~4#靜電油煙凈化器處理后通過4根15m高排氣筒(DA001~DA004)排放,危廢儲存工序產生的廢氣(NMHC)經負壓管道收集后由1#靜電油煙凈化器處理后通過1根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NMHC有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1 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廠區內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2 廠區內NMHC無組織排放限值;廠界NMHC無組織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3 單位邊界大氣污染物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四)應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施須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五)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廠區內一般固廢暫存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相關要求,危險廢物暫存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的規定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三、項目實施后,污染物年排放總量初步核定為:
(一)水污染物(外環境):廢水總量≤2400t/a、COD≤0.1200t/a、SS≤0.0240t/a、氨氮≤0.0120t/a、總氮≤0.0360t/a、總磷≤0.0012t/a;
(二)廢氣排放:NMHC≤0.776t/a;
(三)固體廢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四、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規定規范化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本項目新增排氣筒4根,全廠設置雨水排口1個、污水排口1個、排氣筒4個。排氣筒設置永久性監測采樣孔和采樣平臺。
五、落實《報告表》中原輔料記錄進出使用臺賬,固廢管理要求及臺賬資料,臺賬原則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須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項目在運營過程中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風險防范措施,防止生產過程中污染治理設施事故發生。
七、排污前應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并在竣工后3個月內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確需延長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八、本項目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或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九、各項環境治理設施應進行安全評估、公示、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評估要求落實到位。按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上報備案,經審核后的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措施、應急物資配備等納入項目竣工“三同時”驗收內容,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防范環境風險事故發生。
十、項目運營期現場環境監督管理由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