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東林液化石油鋼瓶檢驗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由江蘇瑞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年檢測及維修3萬只液化石油氣鋼瓶遷建項目》(以下簡稱“報告表”)已收悉。經審核,批復如下:
一、根據《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措施,僅從環保角度考慮,同意你公司按《報告表》所述進行建設。
二、項目位于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高新技術產業園恒山路東側、鳳翔路北側,在項目工程設計、建設和環境管理中,你公司須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環保要求,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確保各類污染物達標排放,并須著重落實以下各項工作要求:
(一)你單位須采用先進工藝和先進生產設備,加強項目環境管理,落實各項環保措施,運營中項目須達到同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以減少污染物產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建設廠區給排水系統。項目不產生生產廢水,產生的生活污水經化糞池處理后接入泗清水務污水處理廠。
(三)項目焚燒、柴油燃燒廢氣收集后通過旋風除塵器+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由15m高排氣筒DA001排放;拋丸廢氣收集后通過旋風除塵器+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由15m高排氣筒DA002排放;噴粉廢氣通過濾芯除塵器處理、固化廢氣通過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和加熱爐燃燒廢氣一同經15m高排氣筒DA003排放;噴標簽廢氣通過無組織排放。項目拋丸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中相關排放標準;噴粉、固化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非甲烷總烴有組織排放限值執行《工業涂裝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439-2022)表1中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標準限值;廠區內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排放執行《工業涂裝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2/4439-2022)表3中排放限值;焚燒爐和加熱爐燃燒廢氣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3728-2020)表1中排放限值焚燒爐和加熱爐燃燒廢氣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3728-2020)表1中排放限值。
(四)應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施須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消聲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
(五)按“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收集、處置和綜合利用措施。廠內危險廢物暫存場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的規定要求,防止產生二次污染。
三、項目實施后,污染物年排放總量初步核定為:
(一)水污染物(排入外環境):廢水總量≤120m3/a、COD≤0.006t/a、BOD5≤0.0012t/a、SS≤0.0012t/a、氨氮≤0.0006t/a、總氮≤0.0018t/a、總磷≤0.00006t/a;
(二)廢氣排放:VOCs≤0.0011t/a、顆粒物≤0.0385t/a、二氧化硫≤0.0033t/a、氮氧化物≤0.0633t/a;
(三)固體廢物:全部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
四、按《江蘇省排污口設置及規范化整治管理辦法》(蘇環控〔1997〕122號)的規定規范化設置各類排污口和標志。該項目設置雨水排口1個,污水排口1個,排氣筒3根。排氣筒設置永久性監測采樣孔和采樣平臺。
五、落實《報告表》中原輔料記錄進出使用臺賬,固廢管理要求及臺賬資料,臺賬原則上要保留5年。
六、你公司須嚴格落實《報告表》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確保項目在運營過程中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落實《報告表》中提出的各項風險防范措施,防治生產過程中污染治理設施事故發生。
七、排污前應辦理排污許可手續,并在竣工后3個月內辦理竣工環保驗收手續,確需延長的,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八、本項目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或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九、各項環境治理設施應進行安全評估、公示、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評估要求落實到位。按要求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上報備案,經審核后的應急預案、應急處置措施、應急物資配備等納入項目竣工“三同時”驗收內容,定期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防范環境風險事故發生。
十、項目運營期現場環境監督管理由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