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教育局(縣委教育工委)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安全穩定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綜合協調、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息、保密、督查考核等工作;負責協調與其他地區的教育協作和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宣傳貫徹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決定、批示。指導學校宣傳輿論陣地建設、校園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學校宣傳工作和思想理論建設。指導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協調學校安全保衛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維護穩定工作;指導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學校做好重大安全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協調學校開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溺水、應急避險等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學生人身傷害責任保險工作。
二、發展規劃與職業教育科(行政審批科)。負責擬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綜合協調各類教育的布局與結構調整工作以及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縣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置、撤銷、更名與調整的審核工作;擬訂全縣各類中等教育年度招生計劃;承擔學校基建管理工作;規劃教育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指導學校后勤管理和改革工作。協調教育現代化建設有關工作;協調推進教育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指導教育系統法治建設、行政執法與監督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統籌管理民辦教育等社會力量辦學工作,負責擬訂全縣社會力量辦學有關規章制度及發展規劃;受理辦學申請,并組織評估、考察、評議,辦理審批事項,頒發辦學許可證;牽頭組織對社會力量辦學機構年檢工作;受理社會力量辦學機構應當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核準的有關事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財產、財務的檢查、審計,建立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資產檔案;負責社會力量辦學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處理社會力量辦學機構解散或撤銷的善后工作等。負責全縣中等職業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的教學改革、教材建設、信息化建設、專業建設和德育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和畢業證書管理;指導中等職業教育畢業生就業工作。
三、基礎教育科(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承擔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擬訂基礎教育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基礎教育階段學校常規管理;負責地方中小學地方課程教材審定工作;指導中小學校的德育、勞動教育、家庭教育、民族教育以及工讀學校教育工作;指導中小學教育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統籌指導中小學考試招生工作。承擔社會教育統籌管理工作;指導農民文化技術教育、職工教育、老年教育、社區教育、掃盲教育和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舉辦的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有關工作。擬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頒布的語言文字各項標準和規范;監督檢查語言文字的應用情況;負責普通話推廣和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工作;承擔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四、組織人事科。指導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系統強化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開展行風建設和糾風工作;統一受理、轉辦和督辦反映教育系統黨風廉政和行風建設問題的信訪投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擔全縣學校校級領導的動議、考察、任免等相關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學校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資福利等工作;規劃指導市名師、名校長的選拔、培養和管理工作;統籌管理和指導教育系統考核、評優表彰、獎懲工作;負責指導中專校與中小學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對學校黨外知識分子的使用提出建議;負責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各學校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教師隊伍建設統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師德、師風建設;指導教師教育工作和教師管理工作;規劃、指導實施教育系統高層次人才的選拔、培養和中小學骨干教師隊伍建設工作;規劃、指導和協調教師繼續教育和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指導教師職務評審聘任工作,組織中小學教師中級教師職稱,以及中專校與中小學校初級職稱評審工作;協調教育系統人才工作;負責義務教育和幼兒教育階段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對外合作交流、與港澳臺地區教育合作交流工作;負責我縣出國留學人員管理有關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外專外教管理工作;承擔公派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工作;配合市教育局做好教育援外工作;協助做好教育對外宣傳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統戰與群眾團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學校統戰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指導學校做好民主黨派、黨外知識分子、僑聯臺聯和民族宗教工作;會同縣有關部門指導全縣學校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工作。
五、財務與資產管理科。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教育收費、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政策;指導教育系統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教育收費管理等;統籌做好全縣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收費管理等;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經費投入情況的統計、分析工作;統籌管理國家和省專項撥款、贈援款、外資款等;指導、協調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學校和直屬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六、教育督導科。負責全縣教育督導工作,擬訂教育督導規章制度;組織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評估;依法組織實施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評估、檢查、質量監測等工作;承擔縣政府教育督導室日常工作。
七、體育科(體衛藝科)。組織、指導體育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擬訂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起草全縣有關體育工作的政策草案。擬訂群眾體育發展規劃草案;推動和指導全民健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組織開展綜合性群眾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承擔和協調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實施;指導健身氣功管理工作。擬訂競技體育發展規劃草案;負責全縣業余訓練、競賽工作和運動隊建設工作;指導競技體育訓練、運動隊的業務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比賽備戰和參賽工作;負責教練員考核、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擬訂體育競賽管理制度,宏觀管理、指導全縣競賽工作,參與舉辦、承辦縣以上綜合性運動會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縣級以上大型比賽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反興奮劑管理工作;編制體育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體育科研工作。擬訂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草案、青少年業余訓練管理制度;指導、協調業余訓練及后備人才培養工作;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煉標準的實施和青少年體育俱樂部的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青少年國際、國內體育比賽參賽工作。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草案;制定和實施體育基本建設規劃,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指導全縣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并監督管理;負責對高危險性體育行業的指導和管理工作;管理、監督體育彩票發行和公益金使用。承擔三級以上裁判員綜合管理、三級運動員等級審批和申報工作;負責全縣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審查和舉辦健身氣功活動的審批工作,并限時辦結。指導學校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指導相關教育教學改革;組織、協調學生體育競賽和藝術交流活動;會同縣有關部門建立學生體質健康監測機制;指導、協調學生軍訓工作;指導、協調教育系統雙擁、人武和征兵工作。
縣教育局(縣委教育工委)行政編制為20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專職副書記1名,縣政府教育督導室專職副主任1名,縣體育局專職副局長1名。設正、副科長(主任)10名,其中科長(主任)7名。
縣教育局(縣委教育工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