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蘇辦發〔2020〕1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宿辦發〔2020〕20號)和《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泗辦發〔2020〕3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鄉鎮黨委是黨的基層組織,街道黨工委是縣委派出機構,分別領導本行政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基層社會治理等各方面工作,承擔管黨治黨工作責任,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鄉鎮人民政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街道辦事處是縣政府派出機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三條 主要職責
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鄉鎮(涉農街道)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涉農街道)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研究討論后,由鄉鎮(涉農街道)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涉農街道)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涉農街道黨工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涉農街道)單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六)領導本鄉鎮(涉農街道)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七)和主管部門共同管理考核鄉鎮(涉農街道)司法所、水務站、畜牧獸醫站、衛生健康服務中心等派駐鄉鎮機構工作,并對其主要負責同志的任免提出建議或意見。
(八)完成上級黨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涉農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七)負責協調轄區內應急管理工作。
(八)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