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泗陽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2019﹞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醫療保障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黨建、人事、扶貧、規劃、信息宣傳、法規、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和對外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開展績效評估;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制,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協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管理;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二)待遇保障科(醫藥服務管理科)。貫徹落實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醫療保障待遇調整機制,完善城鄉醫保籌資機制;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統籌城鄉醫療救助、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其他各項補充保險的管理工作;實施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執行基本醫保目錄和大病保險目錄及支付標準配套政策;擬定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組織實施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工作。
(三)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科。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成本調查和發布制度;組織實施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
(四)基金監督科。組織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統一的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組織開展打擊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內控機制建設,規范醫保經辦業務;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推進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的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平臺、異地就醫費用結算平臺、醫療保障基金智能監控平臺和醫療保障數據管理平臺,加強醫療保障數據集中、分析、運用和發布,對醫療保障基金實行實時動態監管。
第三條縣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設正、副科長(主任)5名。
第四條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五條縣醫療保障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泗陽縣醫療保障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泗陽縣醫療保障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第六條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