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泗陽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2019〕3 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對外加掛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城鄉建設和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規范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責任。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 的政策建議;編制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縣住房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承擔全縣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組織、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推進全縣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并 指導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和省、市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本縣廉租房政策的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裝飾裝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四)承擔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含消防設計)審查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指導各地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五)承擔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全縣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和規范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指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推進海綿城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做好人居環境獎的評選申報相關工作。
(六)承擔監督指導全縣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制定全縣城市園林綠化政策、發展規劃、技術規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及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指導城市公園建設管理、古典園林保護修復、傳統園林營造技藝傳承等工作;推進“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參與江蘇省園藝博覽會的組織工作。
(七)承擔規范和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參與村鎮建設規劃編制,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縣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縣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八)承擔人民防空應急指揮、信息保障和工程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應急預案,制訂全市年度人民防空工作計劃。制訂和修訂城市 防空襲方案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制訂城市人民防空指揮疏散計劃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設施建設。組織人民防空演練,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和人民防空志愿隊伍建設管理和教育訓練工作。保障戰時和應急情況下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依法籌集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編制人民防空 經費預算,監督檢查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和制度執行情況。負責監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設計、質量、技術和造價管理。承擔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使用安全管理責任。負責并指導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管理。戰時保障縣委、縣政府組織指揮全縣人民防空,組織群眾防空疏散掩蔽,組織構筑應急人民防空工程,接受、傳遞、發放空襲警報等。
(九)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的責任。負責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人民防空志愿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及警報建設和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城市地下空間規劃、開發利用,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縣委、縣政府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等。
(十)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并監督執行;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縣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一)承擔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規范、建筑業發展推進的責任。擬訂建筑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訂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促進建筑企業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擬訂全縣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縣級政府投資非營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日常指導和監管。負責牽頭工程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服務職能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訂建筑 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指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制訂建筑業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縣政府組織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省、市、縣審批立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管和竣工驗收、消防檢查驗收的管理工作。審核推薦市級、省級、國家級優質工程。
(十三)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筑發展、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筑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實施;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
(十四)指導全縣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職工培訓、職業教育、職稱評審、執業資格考試與注冊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十五)承擔城市水務管理相關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與縣行政審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劃入事項的受理、辦理工作;會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 局進一步推進“不見面審批(服務)”工作,加快完成“不 見面審批(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壓縮審批時限,優化審批流程,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促進優化營商環境。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劃出審批事項的專業技術支持、政策研究和專家論證等工作;依法承擔相關行政許可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協同縣行政審批局共同建立和完善審批管理聯動機制,推進信息共享,做到無縫銜接。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以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劃財務科)。負責機關政務協調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文書檔案、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后勤管理、應急管理和信訪穩定等工作;組織縣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信息化管理工作。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并指導、監督實施;參與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政策;配合有關部門管理、審計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公共資金;配合相關部門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產品價格;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縣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非稅收入;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機構編制、干部管理、人事調配、勞動工資、社會保障和教育 培訓工作;指導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職業教育工作;指導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工程系列職稱評審;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
(三)政策法規科。擬訂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范性文件;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工作;承擔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指導、執法監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四)住房保障與房地產市場監管科(物業管理科)。組織編制全縣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擬訂住房保障政策,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并指導實施;負責推進全縣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并指導各地實施 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承擔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的 指導和監督工作,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負責會同相關部門辦理中央、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進行融資、審計和資金清算等方面工作。負責擬定全縣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擬定并指導各地執行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物業管理、住宅裝飾裝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負責研究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指導全縣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負責全縣物業管理行業監督管理。
(五)城市建設科(城市水務科)。指導市政公用事業 發展;擬訂全縣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道路、橋梁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城鎮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城鎮排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和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管理工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工作;做好人居環境獎評選申報相關工作。
(六)村鎮建設科。擬訂本縣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協調村鎮建設相關工作;參與編制全縣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筑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示范;負責指導和牽頭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全縣特色田園鄉村、省、市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負責全縣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統計工作。
(七)園林綠化科。負責擬訂全縣園林綠化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技術規范;編制、論證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城市綠線的劃定和審核,參與城市建設項目和相關規劃的論證、評審及重點綠化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中心城市建設項目配套綠地的景觀方案和施工圖審查及驗收工作;負責中心城市核心區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城市綠地系統構建、古樹名木保護與管理工作;指導古典園林保護修復、傳統園林營造技藝傳承等工作;依法審批縣區古樹名木 移植、城市綠化用地占用和樹木伐移事項;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園林綠化技術和業務指導、檢查、監 督和考核;指導“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八)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科研設計科、 綠色建筑科)。擬訂建筑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監督執行;擬 訂規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建設監理企業行為的規章制度 并監督執行;指導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備案等建筑市場管理工作;指導建筑業改革和建筑業對外市場開拓;承擔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的協調工作;承擔建筑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負責進出縣建筑施工、監理企業的管理;承擔縣涉外建設項目審查工作;負責建筑市場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協調推進住房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類企業資質及個人資格的核準管理工作,并限時辦結。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勘察設計行業和從業人員管理;指導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指導開展城市有機更新、城市雙修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含消防設計)審查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組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指導各地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組織開展江蘇省優秀勘察設計項目、江蘇省設計大師的推選。擬訂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項目;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建筑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制定智慧建筑和建筑產業現代化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組織編制、審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新型墻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政策、法規和規章,結合實際擬定我縣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墻體材料生產使用的監督管理、散裝水泥推廣應用和行政執法工作;引導墻材行業向裝配式建筑材料轉型升級,開展新型墻體材料技術推廣、產品認定,推進城鄉“禁粘”工作;做好全縣預拌砂漿 生產企業的備案和質量監管工作。
(九)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防火監督科)。負責全縣 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檢查;擬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建筑業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推進建筑施工技術革新,推薦市級工法項目,組織縣級工法項目的評審;組織縣級優質工程的評審和市優、省優、國優工程的推薦工作;組織建筑施工標準化示范工地和施工現場 安全文明達標創建工作;組織和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全縣工程建設監理和質量檢測行業管理;參與國家、省、市、縣審批立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驗收。組織縣級優質工程的評審,協調國家和省級、市級優質工程的審核推薦。
開展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竣工備案抽查;對審核、驗收、消防設計備案、竣工備案抽查不合格工程項目實施跟蹤監督。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依法查處建設工程審核、驗收、備案抽查階段相關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及檢測等單位的消防違法行為。參與編制、修訂和評審城鄉消防規劃,組織和指導開展建設工程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行動,指導各地防火監督工作。
(十)人防指揮和信息化科(平戰結合科)。制訂和修訂城市防空襲方案,指導和監督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制訂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計劃和疏散接收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人民防空演練,指導人民防空專業隊伍和人民防空志愿隊伍建設;保障實施戰時人民防空行動和平時應急支援的組織指揮;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指揮信息系統、警報 通信網建設計劃;承擔防空警報信號發放和指揮通信保障工作。承擔縣人民防空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制訂全縣人防工程結合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劃;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承擔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項目的論證、申報工作;擬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和使用維護管理的規 章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人民防空工程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人民防空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等。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 19 名,設局長 1 名,副局長 3 名,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專職副主任 1 名。 設正副科長(主任)12 名,其中科長(主任)10 名。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權力事項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第八條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