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泗陽縣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泗政規發〔2023〕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泗陽縣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十八屆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泗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泗陽縣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確保河湖行洪排澇暢通,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建設項目占用水域管理辦法》《宿遷市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的河湖管理范圍興建(含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項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國家、省和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在河湖管理范圍內興建建設項目,應當遵循保障安全、保護生態、嚴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領導,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的河湖管理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指導、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湖堤防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對違反河湖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和建設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初應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河湖管理范圍內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加強對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
第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發展改革、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溝通,在橋梁、港口、鐵路等重大項目規劃、前期立項等環節提前介入,將相關涉水法律法規、水利規劃、防洪等要求落實到設計方案中。
第九條 建設項目占用水域,應當符合防洪標準、通航要求、岸線利用、污染防治、水產養殖等其他規劃和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損害生態環境。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興建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所占用的水域面積、容量及其對水域功能的不利影響,在本縣范圍內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興建的除外。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技術能力的單位代為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由市級等管理權限審批的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制定河道管理名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建設項目應當取得其他許可或者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占用水域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
(三)防洪影響評價報告;
(四)影響公共利益或者第三者合法水事權益的,應當提交有關達成一致意見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申請受理工作,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提交的申請材料等相關情況分別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補正申請材料的決定。
對急需辦理的涉河審批事項,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容缺受理”或者“告知承諾”制先行開展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六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興建的,應當核發許可文件。許可文件應當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管理提出相應要求,明確涉河建設項目監管責任單位和監管要求。
對于“小微型”的涉水建設項目,要進一步簡化審批流程,構建科學、便捷、高效、便民的項目審批和管理體系。具體實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研究制定。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或者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審查意見或備案材料中說明理由和依據,告知建設單位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用途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批準機關申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主體變更的,由承接單位到原批準機關辦理主體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承擔施工期間和施工范圍內的防汛工作。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巡查檢查力度,及時掌握涉河建設項目進展情況,幫助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
巡查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許可文件或者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或者出現涉及河湖防洪與建設項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 建設項目對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限期修復或者清淤。建設單位逾期未履行的,管理單位可以自行組織修復或者清淤,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文件之日起3年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原許可文件失效,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30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圖紙和相關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在河湖管理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5日。
附件:泗陽縣河湖管理審批名錄
附件
泗陽縣河湖管理審批名錄
一、境內淮委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河湖名錄
洪澤湖及周邊蓄滯洪區
二、境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河道名錄(14條)
(一)流域性河道(2條):淮沭河、京杭大運河;
(一)區域性骨干河道(2條):古黃河、總六塘河;
(二)重要跨縣河道邊界3千米以內河段(9條):淮泗河、南淮泗河、柴塘干渠、劉柴河、大澗河、南崇河、北崇河、柴塘河、竹絡壩總干渠;
(三)重要縣域河道(1條):成子河。
三、境內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河道名錄(48條)
(一)重要跨縣河道邊界3千米以外河段(9條):淮泗河、南淮泗河、柴塘干渠、劉柴河、大澗河、南崇河、北崇河、柴塘河、竹絡壩總干渠;
(二)重要縣域河道(5條):高松河、黃碼河、邢馬河、顏倪河-淮柴河、泗塘河;
(三)縣級河道(18條):吳洼河、東條堆河、西條堆河、潘集引河、顏勒溝、官溝、小黃河、北門大溝、徐大泓河、葛東河、小劉河、愛東河、邢西河、老邢馬河、泗沭大溝、砂礓河、莊東河、魏陽河;
(四)干支渠道(16條):潘集干渠、北門干渠、竹絡壩干渠、程道總干渠、程道一分干渠、二干一分干渠、薛大溝支渠、葛集支渠、葛東支渠、八集支渠、邢馬支渠、邢西支渠、穿南支渠、顏倪支渠、王集支渠、劉東支渠。
政策解讀:《泗陽縣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