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5年,省政府出臺《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市政府出臺《宿遷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與管理辦法》,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市政府辦印發《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我縣至今尚未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的規定,今年法治政府示范創建工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提出更加細化、更為明確的要求,我縣需制定具體規定加以規范,進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二、主要內容
《泗陽縣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共有八章三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設四條。提出規范性文件的概念以及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所遵循的原則,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縣法治建設工作考評內容。
第二章立項,設五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由相關職能部門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縣政府提出立項申請,明確規定可以申請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立項的三種情形并進行調研論證;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規范性文件立項審查并編制年度制定計劃,經縣政府常務會審議后組織實施。確定的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制定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相關部門應向縣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后,報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確定是否立項。
第三章起草,設六條。列入縣政府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可以指定縣政府工作部門組織起草,其他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進一步明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以及規范性文件內容不得設定八種事項;行政規范性文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制發,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規范性文件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還應嚴格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要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起草規范性文件時,應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期限不少于30日)。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應充分聽取企業、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四章合法性審核,設八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實行分級負責制,縣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其明確的法制審核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核;鄉鎮(街道)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基層司法所負責合法性審核;以縣人民政府或其辦公機構名義印發,或者由縣政府部門起草、報請縣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先由起草部門法制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再由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為5—15個工作日;對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的可適當延長審核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明確規定縣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進行審核的內容以及審核的方式,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和辦理;明確規定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出具修改意見,退回起草部門自行修改或者重新論證的七種情形;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工作完畢后,應形成書面審核意見,提交制定機關或退回起草單位。
第五章集體審議和發布,設兩條。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集體會議審議決定;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鄉鎮(街道)三套班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須經本部門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經集體審議通過后,由制定機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并及時公開向社會發布。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未經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章備案監督,設五條。行政規范性文件發布后,制定機關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進行備案: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街道)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縣人民政府備案;
報送縣人民政府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徑送縣司法行政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單位配合縣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備案工作。 起草單位要自文件印發之日起5日內,將相關備案材料報送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縣司法行政部門備查。
第七章清理和評估,設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每2年對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清理,提出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進行清理的四種情形;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評估清理,并將評估清理結果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文件進行修改、廢止或者繼續有效。明確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應當進行后評估四種情形以及后評估的內容和可以采取的方式。后評估工作完成后,應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并作為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文件、宣布規范性文件失效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負責,設兩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未按規定程序制定、不報送或不及時報送備案、不糾正存在問題等,由上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相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