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泗政辦發〔2021〕82號)。為便于推進和貫徹實施,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國家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19號)文件精神,按照《宿遷市“十三五”時期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功能配置標準(試行)》(宿政辦發〔2018〕4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二)規范保障標準的制定和調整。
(三)積極穩妥協同組織實施。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共同財政事權范圍
將國家和省已明確的八大類18項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國家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首先納入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范圍:一是義務教育,包括公用經費保障、免費提供教科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4項;二是學生資助,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4項;三是基本就業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1項;四是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1項;五是基本醫療保障,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2項;六是基本衛生計生,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2項;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難群眾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殘疾人服務3項;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1項。
(二)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
1.各基本公共事權主管部門為事權責任單位,按國家和省、市要求制定本縣事權標準,并實行清單管理。事權主管部門要確保國家和省基礎標準的落實,與當期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論證合理制定我縣地方保障標準,確保財力當期可承受、長期可持續。凡是縣保障標準高于省市標準的,應事先按規定程序報備后執行,高出部分由縣、鄉共擔。
2.各鄉鎮(街道)應落實縣定保障標準,可制定鄉鎮(街道)保障標準并及時向縣級備案,待縣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報備后執行,高出縣保障標準部分支出責任由鄉鎮(街道)自行承擔。
3.目前尚未制定國家、省基礎保障標準的事項,事權主管部門可根據地方發展水平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待國家和省基礎保障標準制定后,按確保不低于國家和省標準調整執行到位。
(三)規范支出責任分擔方式
對屬于縣級并由縣級組織實施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縣級承擔支出責任;對屬于鄉鎮(街道)級并由鄉鎮(街道)級政府組織實施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鄉鎮(街道)級承擔支出責任;對未納入本次改革的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劃分工作,原則上應按照本辦法,結合各領域事權特點、屬性和政策情況,在分領域改革中予以明確
(四)推進縣、鄉鎮(街道)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對鄉鎮(街道)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重要性、受益范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結合現行財政體制,合理劃分縣、鄉鎮(街道)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縣級政府通過調整收入劃分、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鄉鎮(街道)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鄉鎮(街道)政府要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優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務,承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落實責任。
四、配套措施
(一)明確部門管理職責。
(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管理。
(三)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平臺建設。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五、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