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經省政府同意,2021年12月20日省司法廳印發《省司法廳關于在部分縣(市、區)開展鄉鎮、街道實施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蘇司函〔2021〕37號),原則同意常州市武進區、溧陽市、昆山市、盱眙縣、泗陽縣、沛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中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該權力事項由相關縣(市、區)及時向社會公布。為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行政執法監管,推進執法力量下沉,著力解決權責不明、監管不力、執法缺位等問題,化解“看得見的管不著”“管得著的看不見”“有責任、無權力”等現實問題,切實維護農村宅基地管理秩序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上級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縣農業農村局研究起草了《泗陽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實施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處罰權的通知》。
二、制定依據
《省司法廳關于在部分縣(市、區)開展鄉鎮、街道實施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復函》(蘇司函〔2021〕37號)。
三、主要內容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行政執法主體,賦予其在轄區內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實施機關不再行使上述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