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進一步提高縣政府常務會議議事效率和決策質量,根據最新修訂的《泗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泗陽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和縣政府工作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則。
二、主要內容
《泗陽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包含總則、參會人員、議題范圍、議題確定、議事程序、會議組織、決定事項督查督辦、附則等八章,共二十三條。
(一)總則。主要為制定依據、工作原則、召開頻次等內容。
(二)參會人員。主要規定縣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列席人員,會議組成人員參會人數和會議請假相關要求。
(三)議題范圍。包括傳達學習上級重大決策要求,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意見,進行工作部署等十二個方面。
(四)議題確定。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由主辦單位和分管縣領導根據“三重一大”等相關規定提出建議,報縣長審簽同意后產生,或由縣長直接批示產生。討論事項上會前需充分醞釀,規范填寫議題申報審批表,及時履行相關簽批程序。
(五)議事程序。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召集并主持;縣長外出期間,可由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發言應簡明扼要,并實行計時控制。
(六)會議組織。議題材料內容及格式符合要求并報經縣長審定后,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前1-2天分送副縣長和相關與會人員。縣政府辦公室各有關科室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議題征集匯總、會議通知擬發、材料審核印發、會議記錄、紀要撰寫、新聞報道把關、會場服務、會風會紀督查等各項工作,確保會議組織無差錯、無失誤。
(七)決定事項督查督辦。所有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文件,要迅速修改完善,原則上會議結束1周內下發執行,特別重要或緊急文件應當天下發執行。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會議重大決策事項進行督查督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
(八)附則。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泗陽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則》(泗政辦發〔2016〕76號)同時廢止。